北京再出租房新政 多项新政向租房人权益倾斜-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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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司法
2017-8-18
17日下午,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除外。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的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最后,再明确一下什么样的住房才能出租:
1、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2、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
3、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4、人居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标准。(即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