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丽江被打案宣判 六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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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网
2017-8-18
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六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张某、孙某三人到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宁蒗松果儿烧烤屋”包间内吃烧烤,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随后也到该烧烤屋大厅吃烧烤。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挑衅并对三名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之后六名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孙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另外,2016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和荣松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吃烧烤时持刀将李某砍伤后逃离现场,于2016年8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破坏了社会秩序,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被告人和荣松在楚雄州南华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智、和凌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和荣松一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六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